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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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戴麗秋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5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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