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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消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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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時賢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債條
    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
    依法提出聲請時應協力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至於聲請人前曾向本院對債權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4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05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並已於民國1
    14年12月12日調解不成立,惟因聲請人係於115年2月6日方
    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已逾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故不適用
    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請說明
    下列事項:
 ⒈聲請更生時是否實際居住於該處所?該處所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租賃契約、房租匯款資料、水電瓦斯費帳單等)。
 ⒉聲請人現有無同住者?如有,應陳報同住者之人數、姓名、
    關係為何?與同住者如何負擔共同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
    有線電視費、水電瓦斯費等)及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 
二、請說明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如有,應
    提出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雖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關於聲請前2年
    之收入及支出狀況仍有不明之情事,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⒈財產清單:應列出所有財產名稱項目(如現金、存款、土地
    、建物、股票、保單、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每項財產請各
    別列載)、數量、預估價格等,並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
    文件(如存摺、登記謄本、實價登錄、保單資料、行車執照
    、照片等)。如無任何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前2年(即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及現今之
    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營利、贍
    養費等之數額、期間、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任
    職證明、薪資存摺等)。
 ⒊聲請前2年(即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及現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如支出數額不同,請分別詳列之),並提出
    聲請前2年迄今(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格,並說明各別之
    原因及必要性)。
 ⒋上開期間如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應說明如何處理金額短差之
    問題,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或
    受其他人(包含父母、其他親屬、友人)資助、扶養等,或
    另提出合理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
    條之2第3項前段規定參照),以免生隱匿收入或財產疑義。
四、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
 ⒈應提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速購易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任職?
    如否,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應以「不扣除」勞健保、
    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
    津貼(如交通費、生日禮金等)數額為何?薪資領取方式(
    如匯款、現金、支票等)及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內
    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4年7月起或任職日
    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之所得薪資證明(如公司或僱用人
    出具之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
    料完畢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公司或僱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薪水袋);如係現金領取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薪水條、收入切結書
    「正本」(須載明任職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
    額)等。
 ★如聲請人目前無薪資收入,應提出切結書「正本」。
 ★如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應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
    切結書「正本」,並說明該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得出。
 ⒊請說明除前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
    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租金、贍養費等)?如有
    ,應陳報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其他雇主給付薪資收據、公司或僱用人出具之在
    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租賃契約書、收入切結書「正本」等)。如無
    ,亦請註明。
 ⒋請說明有無領取補助、津貼或給付(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或生
    活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育兒津貼、敬老津
    貼、三節慰問金、急難救助、健保費補助或醫療補助、租金
    補貼、老年年金、國民年金、退休金、失業給付、就業保險
    給付等)?如有,應陳報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期間及
    方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
    本等)。如未領取任何補助、津貼或給付,亦請註明。
 ⒌請說明自113年2月起迄今有無受扶養義務人(包含但不限於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扶養?如有,應陳報扶
    養者之聯絡方式(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及
    詳細扶養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聲請人接受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扶養費交付、支
    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等)。如未受扶養,應陳報扶養義務人
    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⒍請說明自113年2月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但不限於父母
    、配偶、子女、兄弟姊妹、親友等)金錢資助?如有,應陳
    報資助者之聯絡方式(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
    )及詳細資助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等),並提出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等)。如
    無,亦請註明。
 ⒎請說明自113年2月起迄今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
    、領取解約金、請領保險金、財產變現、受贈財物、繼承遺
    產等),如有保單質借或領取解約金,應陳報係以何張保單
    質借或將何張保單解約、所得質借數額或解約金數額、匯至
    何金融帳戶,並提出該帳戶存摺影本(附完整清晰封面,並
    於內頁標示該匯入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
五、關於聲請人財產部分:
 ⒈應提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請提出「清楚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表,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須補登資料
    自113年2月1日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金
    融機構存摺自113年2月1日起迄今各筆存入金額之原因、來
    源、性質及支出原因,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請至金融機構辦
    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若有已結清之銀行帳戶,請提出113年2月1日至結清日之交易
    明細及結清證明。
 ★若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
    資料等截圖畫面。
 ⒊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如有,應
    提出保險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逐一陳報各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
    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又各保單有無尚在繳納保險費
    者?如有,應說明各保單繳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
    繳納多少元等)。再聲請人各保單自113年2月1日起迄今有
    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⒋請說明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如有,應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
    細與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損益狀況(含計算方式及數額)
    。如無,亦請註明。另應提出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
    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內含之登錄帳戶/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期間請設定為「近5年」之交易資料)。
 ★如為網路帳戶,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戶
    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列印資料。
 ⒌請說明自113年2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
    、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
    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如無,亦請註明。
六、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
 ⒈應陳報是否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數額?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支出數額,應分項表列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
    細項(如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手機電
    信網路費、生活雜支等),亦請分別詳細具體說明各細項之
    原因、必要性,並提出個人各項必要生活費用之相關證明文
    件(包含有必要支出此項費用之證據,如租賃契約、診斷證
    明書等;實際支出此項費用數額之證據,如轉帳交易明細、
    繳款收據、發票等,若未提出相當之證據,該項支出將不予
    採計)。並說明同住者之人數、姓名、關係為何?與同住者
    如何負擔共同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及依
    此比例分擔之依據。如同住者未負擔共同生活費用,應陳報
    其無法負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入不
    敷出情形,如有,應陳報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⒉請說明受扶養人陳禹綸有何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
    必要之理由(如未成年、疾病等),並提出受扶養人陳禹綸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學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⒊請說明受扶養人陳禹綸之財產收入狀況、投資狀況、保險狀
    況、就學狀況,並提出其最新且完整之財產證明文件(即最
    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在學證明文件,及其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如受扶
    養人陳禹綸無個人財產、投資或保險,亦請註明。
 ⒋應提出受扶養人陳禹綸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
    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請提出「清楚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須
    補登資料自113年2月1日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
    說明各筆存入金額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如無,亦請註明。
 ⒌請說明受扶養人陳禹綸之實際居住地址為何?有無領取補助
    或其他津貼(如兒少補助、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中低收入
    戶補助、租金補貼、疫情津貼、敬老津貼、育兒津貼等)?
    並提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
    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⒍請陳報是否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受扶養人陳禹綸必要
    生活費用支出數額?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受扶
    養人陳禹綸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應分項表列受扶養人陳
    禹綸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租賃契約、轉帳交易明細、繳款收據等)。
 ⒎請說明受扶養人陳禹綸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
    父母、配偶、子女等),如有,應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
    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產收入相關證明(
    如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等)。另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
    義務人負擔受扶養人陳禹綸之扶養費,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依
    此比例分擔扶養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其他
    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七、關於聲請人債務部分:
 ⒈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
    表編號:PLR1及PLR2)
 ⒉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載各筆借款債務發生之詳細原因(如支
    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週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如失業
    、支出增加等)。
 ⒊請說明除聲請時所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如有,應陳報所積欠債務之債權人、債務類型(如本票、借
    貸或保證等)、債務內容(應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
    )、債務有無擔保或優先權、自何時起無法清償?並提出與
    各債權人(含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間相關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匯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各債權人聯絡
    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⒋依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對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負有債務,應陳報各債務發生之詳細原因、債務內容(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債務有無擔保或優先權、自何時
    起無法清償?並提出與各債權人間債務證明文件(如借貸契
    約、匯款紀錄、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等)、相關還款證明
    。
★以上應說明或陳報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
  示編號提出。
★關於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支出、債權人、債務數額如與聲請
  時有變更,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到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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