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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聲請清算復權(2026-06-10)

消費/小額 TPDV 2026-06-10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傳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傳明(原名:周明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3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
    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
    ,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