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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2026-04-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雪梨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施雪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
    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2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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