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消債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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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婉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
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
第1、2、3款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
保全處分,應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
限制其處分財產之保全;同條項第2款、第3款,則係基於維
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
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
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是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
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
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
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
,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具狀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程序處理
債務,為保障債務人之保單契約不被解約,亦保障所有債權
人能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
定聲請保全處分,請求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18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
5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清算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受理
在案;又聲請人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滙誠公司)前於114年9月25日以本院92年度執字第2535
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
行處)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壽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
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
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債務
人即聲請人在新臺幣(下同)136萬9,865元及自88年5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425%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
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
內,收取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國泰壽險公司亦
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清算事件及系爭
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系爭扣押命令附卷可稽,應堪
認定。
㈡又按清算財團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
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程序終止或終止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清算程序主要係以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聲請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其他固定收入及名下所有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清償來源,則
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行使權利及系爭執行事
件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之執行程序之繼續,尚無礙於日後聲
請人清算程序之進行與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及債權人債權
之公平受償。復觀諸聲請人於系爭清算事件中所提出之債權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
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僅有滙誠公司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債權額各為136萬9,865元、1,943元,二者債權金額差距甚
大,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列入清算財團之
財產,則債權人間按比例受償結果,國泰世華銀行可得受償
之金額甚微,且國泰世華銀行倘認就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有執
行實益,亦得於系爭執行事件具狀就所扣得之系爭保險契約
債權聲明參與分配,故限制債權人滙誠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
行使債權,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幾無助益,反過度損
害滙誠公司債權能早日獲得部分受償之權益。另系爭保險契
約債權具有財產價值,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亦屬清算財團之財
產,聲請人喪失其管理權及處分權,則該等保險契約是否有
解約以清償債務之必要,並非聲請人可得置喙,則聲請人為
確保其保險契約不遭解約而聲請本件保全處分,亦與消債條
例第19條第1項保全處分之目的未合。是本院綜合斟酌上情
,並兼顧債權人權益考量,認本件尚無保全處分之必要,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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