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建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 告 鉅瀚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
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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