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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信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9萬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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