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等(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成彬  
被      告  誠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
    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
    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
    按(見本院卷第25-41頁)。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