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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09 案號:審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字第28號
原      告  吳少奇  
上列原告因被告梁慶飛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
第179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請求超過新臺幣陸拾柒萬
伍仟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
    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之損害,但
    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
    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為此請求。另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
    訴訟無異,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
    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
    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民事庭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其未
    遵命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被告梁慶飛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7,00
    0元(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96號卷第7頁)。本院刑事庭
    以114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向原告所詐取之
    財物金額共67萬5,000元本息(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16號
    刑事判決附表1編號247),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67萬5,
    000元部分即非被告被訴犯罪事實範圍,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惟本院刑事庭
    既已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及實體利益,
    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扣除免徵裁判費之67萬5,000元,尚有9萬2,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67萬5,000元部分之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