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清償債務(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08
案號:審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89萬0,
17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萬1,9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0,470元外,尚應補繳1,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代理人彭雨薇部分,迄未提出民事委任狀
而任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倘原告確有委任彭雨薇為訴訟代理人之
意,請一併補正合法之民事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