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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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號
原 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鍾昀蓁律師
被 告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539元【計算式:本金9,877,
781元+本金7,965,948元之起訴前之利息104,758元(自民國115年
2月10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3月29日)=9,982,5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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