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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清償借款等(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1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9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2,444,33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應補繳29,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