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DV 確認理監事關係不存在等(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8 案號:審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35號
原      告  達黔生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理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事項(該書狀並請按被告人數附
具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等
    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2、4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
    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所謂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
    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達黔生建築師事務所」,然
    查無其相關公示登記資料,則其之組織型態、正確名稱為何
    (如:獨資商號、合夥組織、公司等),是否具有當事人能
    力,均有不明。訴狀中亦未具體表明被告、訴訟標的及訴之
    聲明,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及裁判費用,並據以命其繳納裁
    判費,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又訴狀受文者載明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如原告係向民事庭提起本件訴訟
    ,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提出書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該書狀並請按被告人數附
    具繕本),逾期未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至4所示事項,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原告及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原告、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代表人姓名;若為公司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2 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須為合法、具體、特定、明確可強制執行之內容)。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請求依據之法律規定或章程條款,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 4 依查報之金額或價額自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萬0,805元。 5 更正本件起訴之受訴法院,如係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本件訴訟,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