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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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璧珍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奕葭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5,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
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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