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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貨款等(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被      告  東泓霖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徽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58,399元及自114年
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暨契約印花稅12元。
前開聲明,其本金及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
即114年7月3日)之利息暨契約印花稅共計7,589,473元(計算式
:7,558,399+31,062+12=7,589,473)。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589,473元,應徵收裁判費90,3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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