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訴訟救助(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8
案號:審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振春
訴訟代理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江碧華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童子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受理在案),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
訴訟救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