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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給付薪資等(2026-06-11)

勞資爭議 TPDV 2026-06-1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歐姵吟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
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67
7,0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15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7,052元(計算
式:21,156-21,156×2/3=7,05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