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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分割遺產等(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09 案號:家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26號
原      告  王強生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鳳金、王建新、王強平、王建國、王強忠間請
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
    ,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
    額數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
    準用。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
    月1日施行。
二、經查,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19,679元
    【計算式:1,410,737元×1/7+(1,410,737元×1/7+1,107,33
    8元)×1/6,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應徵收裁判費5,660元;
    據此,原告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