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DV 離婚等(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4-07 案號:家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及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
    ,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
    額數十分之五」;「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第77條
    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
    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
    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
    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
    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
    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1,5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三項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
    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原告起訴聲明第四項,係因
    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收裁判
    費13,200元;合計應繳納19,200元(計算式:4,500元+1,50
    0元+13,200元)。據此,原告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及
    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