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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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9號
異 議 人 劉曜輝即劉燿輝即劉耀輝
陳美貞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
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
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民事裁定(下稱
原處分),本件異議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後,於同月17日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
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分別投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保險契約(
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分則逕稱編號),經原處分駁回對附
表一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而終止附表二
所示保險契約,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附有醫療保
險,如主約解約,該醫療保險將不復存在,請求酌留該保單
,原處分准予強制執行,顯有違誤,求為廢棄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
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二)要保人為債
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另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
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
止:(四)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項、第10點第4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791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
議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
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之
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清償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114年度司執字第127313號
、第134499號執行事件併入辦理)。經執行法院於114年5月
19日核發扣押命令,前開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並陳
明依前揭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原處分駁回相對人對附表一
所示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並准予終止附表二所示
保險契約等情,有債權憑證、扣押命令及陳報狀等件可佐(
見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12頁至第18頁、第40頁至
第42頁、第60頁至第62頁),堪信為真實。而異議人僅就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提出異議,故本件聲明
異議範圍僅限該部分,先予敘明。
㈡異議人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附有醫療險,如解
約將使附約效力不存在云云,並提出契約變更後保險單基本
資料及內容現況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揆諸前開規定
,執行法院終止壽險契約(主契約)時,其所附加之附約,
如為健康保險,該附約不得終止,該附加之醫療險依法既可
不予終止,自不能執此為由請求酌留;何況,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保險契約主約屬於人壽保險,只要有回覆執行法院扣
押命令者,均可單獨解約等情,業經凱基人壽公司函覆在卷
(見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180頁),並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可資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益徵該保險契約並
非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更遑論原處分業以附表一所示保險
契約具有健康險性質為由,而駁回相對人對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堪認足以兼顧債權人、異議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權益,自難謂有違比例原則。是以,異議人請求酌留附表二
編號1所示之保險契約,自難認有理。
㈢從而,原處分准予強制執行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之金錢債權
,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該部分不當,應予廢棄,
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一: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全球人壽 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J0000000 陳美貞/陳美貞 25萬3,952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60頁 2 同上 同上 J0000000 陳美貞/劉曜輝 27萬3,278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62頁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公司 保險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卷證頁數 1 凱基人壽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陳美貞/陳美貞 28萬3,742元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261號卷第42頁 2 同上 壽險_登峰終身保險(增額型 Z0000000000 劉曜輝/劉人維 63萬2,328元 同上 3 同上 壽險_新終身保險 Z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曜輝 19萬7,742元 同上 4 同上 壽險_松柏ABC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曉蓉 42萬6,205元 同上 5 同上 壽險_松柏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劉曜輝/劉曜輝 61萬5,437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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