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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82號
異  議  人  蔡榮杰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114年度司執字第39723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3、第240條之4規定。查,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
  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4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9
  72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
    年月9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6日聲明異議(原處
    分僅載有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保單,故附表編號14、15所示
    保單非本件聲明異議範圍),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
  ,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非惡意逃避債務,亦無拒絕清償之意,然
    伊已高齡77歲,喪失工作能力,每月僅靠退休金新臺幣(下
    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1至2萬元維持自身基本生活,
    尚須長期扶養患有精神疾病及多項重大慢性疾病、須全年入
    住療養院之弟蔡榮義,合計每月必要生活與醫療支出約3萬5
    000元至3萬8000元,實屬沉重負擔,若將僅存之養老保障金
    及醫療準備金全數強制執行,將使伊及受伊扶養之弟陷入無
    法維生、無醫可治之困境,有違比例原則與人性正義,請求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與最低生活保障,
    准予保留附表編號5至7所示保單不予執行,並於保單解約金
    中酌留108萬5000元,作為伊及伊弟未來1年之必要醫療與照
  護預備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
  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
  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3項規定之
    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至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同年月20日
    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惟倘於修正施行
    前已扣押,並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且第三人(保險人)已將
    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者,執行法院即不得撤銷該終止保險契
    約及換價之命令,並應將款項轉給債權人,此亦為同年月00
    日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
    稱執行原則)第13條第2項第3款、第3項所明定。
四、經查:
(一)相對人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年度執字第400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公司)之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於114
    年3月12日核發扣押命令,國泰公司、保誠公司分別陳報如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保單、5至15所示保單,並均陳明依前揭
    扣押命令予以扣押,嗣執行法院於114年12月16日核發執行
    命令,將前揭保單均予以終止,並核發支付轉給命令,異議
    人聲明異議,嗣國泰公司於114年12月31日將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保單解約金合計218萬0678元送至本院;保誠公司於115
    年1月16日將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保單解約金合計美金9萬077
    1.9元匯款至本院、於115年1月29日將附表編號5至7所示保
    單解約金121萬7223元送至本院,執行法院以原處分駁回異
    議人之異議【原處分僅載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保單(下稱系
    爭保單),故附表編號14、15所示保單非本件聲明異議範圍
  】,業據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
(二)查執行法院於保險法修正前之114年3月12日就系爭保單已核
    發扣押命令,俟核發支付轉給命令並終止系爭保單,國泰公
    司、保誠公司於前揭日期解款前揭金額解約金至本院,有各
  公司之函文、解約明細表、支票影本、執行法院公務電話紀
  錄、本院收受民事案款通知及收據在卷可佐(見系爭執行事
    件卷第355至359、373至379、387至389、397至404頁),依
    執行原則第13點第2、3項規定及立法意旨所揭示,以支付轉
    給命令為換價者,因執行法院係代債務人受領,該債權於第
  三人(保險人)支付法院時,其對債務人所負之解約金債務
  因清償而消滅,就終止保險契約命令部分之執行程序即告終
    結,不得撤銷之,是以,該部分執行程序已於保險公司提出
    解約金到院時即告終結,自不得撤銷前開執行命令,異議人
    請求不予執行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保單云云,乃屬無據。
(三)異議人復辯稱應酌留108萬5000元,作為其及其扶養之弟未
    來1年之必要醫療與照護預備金云云。惟依本院依職權所調
    取之異議人二親等親屬資料及其一親等親屬於113年之稅務
    財產所得資料(見限制閱覽卷),可知異議人尚有3位成年
    子女得負擔其扶養義務,且異議人之3位成年子女均有所得
  ,名下除共有之房地不動產外,另有投資所得或營利所得或
    車輛等財產,堪認渠等有能力且對異議人負法定扶養義務,
    佐以異議人自承其尚領有退休金,其不致於因系爭保單之終
    止而致生活陷入困境,相對人聲請執行系爭保單,難認與比
    例原則有違;又依異議人所陳,蔡榮義住在療養院,並非與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未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4、5項規
    定,且依前揭親屬資料,蔡榮義除異議人外,尚有其他3名
    手足為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佐以蔡榮義非系爭保單之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遑論保險契約解約金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本無從
    使用,難認屬異議人及蔡榮義維持生活所必需,可徵系爭保
    單並非維持異議人及蔡榮義生活所必需,自得為執行之標的
  。另審以異議人自90年積欠相對人債務迄今,本應盡力籌措
    款項清償而不為之,其請求酌留欲藉此保有解約金,對擁有
    債權長年未能獲償之相對人,核非公允,故其請求酌留108
    萬5000元云云,自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
    指摘原處分不當,應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以下未註明者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1 國泰人壽萬代福21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19萬7913元 2 國泰人壽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66萬1346元 3 國泰人壽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66萬0708元 4 國泰人壽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0000000000 66萬0711元 5 保誠人壽富貴三一五終身壽險 00000000 58萬8124元 6 保誠人壽新三五寶島變額壽險 00000000 30萬6076元 7 保誠人壽新三五寶島變額壽險 00000000 23萬0842元 8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3萬1617.43元 9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5,461.75元 10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5,878.03元 11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9,418.3元 12 保誠人壽美利守護外幣終身壽險 00000000 美金1萬4681元 13 保誠人壽美利守護外幣終身壽險 00000000 美金9,911元  14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4,868.64元  15 保誠人壽三五美金外幣變額壽險 00000000 美金4,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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