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7號
異  議  人  張明城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雅玲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72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3
    年度司執字第206072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2月30日
    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5年1月8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
    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
    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如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屬健康保險性
    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其解約金不得執行。其餘人
    壽保單解約金則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所定之豁免總額,亦
    不得執行,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扣押命令、終止契約
    命令及駁回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要保人
    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
    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
    、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
    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
    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復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
    0607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異議人間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512
    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27149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0243號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594號執行事件均併入辦理),本院
    於113年10月21日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國泰人壽公司函
    覆扣得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本院司法事務官認附表編
    號1、4、5、6保單之執行方法為撤銷扣押,故本件異議範圍
    僅為附表編號2、3保單),其中附表編號2、3保單之預估解
    約金各為新臺幣(下同)244,694元、260,916元,異議人則
    具狀聲明異議,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該等保單非維持異議
    人生活所必需,而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下稱司執卷)屬實。
 ㈡查異議人如附表編號2、3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保險法第1
    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惟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
    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主契約解約金債權,
    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而依國泰人壽公司函覆資料(
    司執卷第67至69頁),並未載明附表編號2、3保單是否屬健
    康保險性質,經本院向國泰人壽公司確認該等保單之主契約
    是否具健康險及醫療險性質、可否分開解約等情,經國泰人
    壽公司函覆附表編號2保單之主契約內容包含殘廢、殘廢生
    活補助、身故等保障項目,附表編號3保單之主契約內容包
    含完全殘廢、身故或喪葬費用等給付且無法就其中健康醫療
    、傷害保險部分拆分佔率,故無法僅就其中人壽保險部分逕
    行辦理解約等語(本院卷第53、57頁)。從而,附表編號2
    、3保單是否均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
    制執行標的之健康保險契約,此部分自應由執行法院依新修
    正保險法相關規定再行查明並確認可執行之範圍為宜。本院
    司法事務官未審酌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
    就附表編號2、3保單之聲明異議,自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處分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 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執行方法 備註 1 國泰人壽 心安順手術終身保險 0000000000 0元 撤銷扣押 非本件異議範圍 2 國泰人壽 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0000000000 244,694元 終止契約  3 國泰人壽 添鑫終身保險 00000000000 260,916元 終止契約  4 國泰人壽 新安新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0000000000 0元 撤銷扣押 非本件異議範圍 5 國泰人壽 安和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0000000000 0元 撤銷扣押 非本件異議範圍 6 國泰人壽 新鍾情終身保險 0000000000 23,189元 撤銷扣押 非本件異議範圍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