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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時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㳖  
相  對  人  林佶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201元整,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佶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837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54%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即
    相對人林佶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201(計算式:17,038×54%,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林
    佶樺應賠償聲請人7,837元(計算式:17,038×46%),並均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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