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P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1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彥穎  
相  對  人  郭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
    字第20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及裁判費合計如主文所示,應由相對人
    給付聲請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