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公示送達(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8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張新井 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設籍於臺北○○○○○○○○○,
無法查得其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
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證
明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已遭遷入於臺北○○○○○○○○○,此有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