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家恬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
    第13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
    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亦已終結,經聲請本院定期通知受擔
    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
    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回狀、執行命令、
    執行處函、民事庭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
    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雖聲請本院以114年
    度司執全字第427號為假扣押執行在案,惟該事件因聲請人
    需補正已為提存之證明文件,故至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
    行前均未為執行程序,此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查明屬實,
    核屬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之情形,是以依上開
    提存法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
    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