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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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良裕
相 對 人 超桑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宣佑律師
相 對 人 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
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應連帶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21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
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超桑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2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532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
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即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連帶負擔百分之九
十五,餘由被告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
理被繼承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即相對人超桑有限
公司連帶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32元,是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
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210元(計算式
:24,432×0.95,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222元由相對人詹
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益松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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