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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良裕  
相  對  人  超桑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宣佑律師
相  對  人  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
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應連帶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21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
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超桑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2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532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
    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即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連帶負擔百分之九
    十五,餘由被告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
    理被繼承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即相對人超桑有限
    公司連帶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32元,是
    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
    人張益松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陳萬欣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210元(計算式
    :24,432×0.95,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222元由相對人詹
    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益松
    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超桑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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