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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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洪珮芝
洪堯晏
洪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洪珮芝業已遷出國外,相對人
洪堯晏、洪堯華於美國住居所亦遷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
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戶政
事務所函、出境紀錄、退回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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