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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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徐筱佳
相 對 人 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源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謝源寶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貳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
4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連帶負擔百分之3,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7,800元,是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834元(計算式:2萬7,800元×3%=8
34元),相對人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2萬6,9
66元(計算式:2萬7,800元-834元=2萬6,966元),並均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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