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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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徐筱佳
相 對 人 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整,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4
年度勞全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65號裁
定確定,全部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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