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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徐筱佳  
相  對  人  鑫蘊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整,及自本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4
    年度勞全字第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65號裁
  定確定,全部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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