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秝芙策略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61號
聲  請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伶  


相  對  人  秝芙策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上智  


相  對  人  林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3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34,000元
    ,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
    載,詎於115年3月3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271,0
    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
    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