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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宏州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魏廷旭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
    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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