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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法蘭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張亞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侯大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
    ,係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
    請求付款,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乃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之要
    件,非有授權書即可免除聲請人之提示義務,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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