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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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67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其中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記載未獲
清償之金額與聲明事項記載不一致,請查明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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