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任皓、李佑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與聲請狀所載之到期日不同。請確認並更正聲請
狀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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