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本票裁定(2026-06-02)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6-02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423號
聲 請 人 王偉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耀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
負責,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明文可參。是執票人得執本票聲請法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者,應以發票人為限,如非發票人即不
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周耀廷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
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提出之本
票,發票人欄記載「芙比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周耀廷
」,「周耀廷」之前既記載「負責人」,周耀廷顯非以其個
人名義為發票人,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周耀廷既非該本票之
發票人,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