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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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0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82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84號
11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智勇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月至同年
11月間,先後以多筆不動產,分別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標
的,主張相對人積欠抵押債務及相關費用,爰請求合併計算
標的金額課費等語。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七百五
十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五百元;㈢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三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
萬元者,四千五百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六千
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七千五百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
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非訟事件係以聲請之「件數」作為徵收費用之標準,與
民事訴訟事件客觀合併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者不同。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以不動產標的設定為「共
同擔保」者為計算件數之標準。如「同一」共同擔保之不動
產,先後設定數順位抵押權,仍不失為同一聲請事件,其先
後數順位抵押債權金額,自得合併計算,以定其該聲請事件
應徵收費用之多寡。反之,如有「多筆獨立」共同擔保之不
動產,縱合併一狀聲請,其各筆獨立之共同擔保標的,仍應
視為數筆聲請事件,分別依上開規定徵收費用。否則,聲請
人動輒累積多筆不動產,概以一狀合併聲請多筆不同設定時
間、且非共同擔保之不動產拍賣標的,均得主張合併計算其
擔保債權金額或價額,而法院一律僅得徵收7,500元聲請費
,此種造成短收聲請費之情事,應非上開徵收費用規定之立
法意旨。
三、查本件附表所示,共計7筆獨立共同擔保之抵押標的,聲請
人合併一狀共同聲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費之徵收,自應
各依共同擔保標的之件數,按其抵押債務所擔保之金額,分
別徵收聲請費。次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附表編號2至7之
抵押物,應各繳納聲請費4,5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通知
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5年3月16日收受送達
後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依案號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各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共 同 擔 保 件 數 擔 保 債 權 總 金 額 備 註 編號 地號 建號 1 634-2 6186 846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63號 2 634-2 6187 2,135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0號 3 634-2 6188 2,148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1號 4 634-2 6189 2,139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2號 5 634-2 6190 2,170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3號 6 634-2 6191 1,574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4號 7 634-2 6192 1,911萬元 11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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