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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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557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代 理 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嚴紹瑜律師
債 務 人 華擘文創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方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華擘文創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公司之存款,惟依
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同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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