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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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37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曾家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後執行,應
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湖口
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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