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清償債務(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25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本院查詢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薪資
投保單位之財產狀況後並予以執行。經本院透過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之薪資投保單位為威儀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為宜蘭縣羅東鎮。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