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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清償債務(2026-03-25)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25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本院查詢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薪資
    投保單位之財產狀況後並予以執行。經本院透過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之薪資投保單位為威儀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為宜蘭縣羅東鎮。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