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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2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陳妤卉即陳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資料,並發函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於第三人處投保之保險
    契約,由此聲請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債務人戶籍
    資料附卷可參。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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