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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清償債務(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20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3230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劉瑞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
    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