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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給付借款(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19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86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邱鉉雅即邱玉美

            郭秀足  
            鍾淡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發函中華郵政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由
    此聲請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
    明,又債務人分別設籍於桃園市、苗栗縣,有債務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參。依首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任一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