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清償票款(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18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35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羅昆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已於111年7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
茲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
,矧以其情形無從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