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V 清償債務(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TPDV
2026-03-16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07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榮記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花
陳鈺卜即陳勝德
莊勝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榮記工程有限公司公
司所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債務人陳花、陳鈺卜即陳勝德、
莊勝麟之戶籍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
、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任一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