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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43號
債  權  人  楊啓辰  


債  務  人  黃羿賢(原名黃芊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和中山路郵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惟具體標的第
    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中和區、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
    區,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本件管轄權。債權人茲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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