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限期起訴(2026-04-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司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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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江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
19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民國
115年3月30日收受通知,逾期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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