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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1-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世雅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齋藤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文明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114年8月31日 2,587,137元 AB1177746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