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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DV 支付命令(2026-06-01)

其他/待認定 TPDV 2026-06-01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志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志有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陳志
    有設籍於彰化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