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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麗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麗秋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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